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挂牌期间,挂牌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确认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四十五条 挂牌成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四节 矿业权价款收缴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收缴。
  收缴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其中20% 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其余作为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市、县5:2:3比例分成。具体办法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建[2006]189号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收缴。
  因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等特殊原因,矿业权受让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受让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者依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收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必须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发生的前期资源储量核查、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及拍卖、宣传、公告等相关费用,按照《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