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必要时,拍卖人组织竞买人踏勘拟拍卖矿业权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现场;
(五)拍卖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拍卖;
(六)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现场竞价情况调整报价的增价幅度。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当日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三节 挂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挂牌出让矿业权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挂牌,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新设矿业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以挂牌方式协议出让:
(一)通过地质调查确定的成矿有利区带;
(二)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成矿远景区;
(三)投资意向较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
(四)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勘查区块或矿产地;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在经资格审查合格,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