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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标底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可以宣布停止本次矿业权招标活动。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二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拍卖出让矿业权公告,由符合规定的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
  (一)煤炭等经济价值高的矿产资源;
  (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或者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
  (三)无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地;
  (四)矿产资源热点地区的矿业权空白区;
  (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区带;
  (六)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竞买人少于3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拍卖人)应当停止拍卖出让矿业权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拍卖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拍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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