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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矿业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
  (一)财政资金和省勘查基金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投标人少于3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应当停止招标出让矿业权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提交投标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
  (三)必要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拟招标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现场;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交付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提交指定地点或者投入标箱;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决标。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矿业权中标人。
  探矿权、采矿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地质、采矿、选矿、法律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地质、采矿、选矿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前款所称地质、采矿、选矿专业方面的专家系指具有从事地质矿产业务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者。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探矿权、采矿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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