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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产地或勘查区块的名称;
  (四)矿业权出让价款;
  (五)矿业权出让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办理矿业权登记时间;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其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的矿业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为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受让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有关的场所、媒介公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矿业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或者采矿登记,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受让人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出让方式适用

第一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出让矿业权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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