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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出让或受委托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简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开采矿产地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两个以上新闻媒介上发布,且内容完全相同。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集体研究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底价、起始(叫)价、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等事项。
  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底价必须严格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和沉积型非金属矿产的,必须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对金属矿产等难以评估价款的,其出让底价由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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