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根据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业发展需要,组织或委托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工作。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实施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种、权限和程序,在本级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法定权限内,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本级出让权限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年度计划,对应由上级依职权出让的矿业权提出建议,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推荐;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遵循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开发、综合平衡的原则,分批次统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由负责实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30日前发布公开出让公告。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或委托文件,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涉外资本或资金(包括三资企业及其类似企业)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