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8〕7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标的,应当服从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无矿业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