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8〕7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85号),切实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
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为规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成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喻建宏总工负责,耕地保护处牵头,统一征地管理处、资金资产处、发展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处室共同负责,建立统一安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要根据《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要严格审核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耕地开垦费和挂钩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责任单位,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收缴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严格按项目规范管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省厅批准,不得跨市进行耕地占补平衡。省厅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统一安排新增耕地规模,耕地保护处负责建立全省新增耕地储备库,按照项目进行新增耕地储备,对全省新增耕地指标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跨市的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管理和调剂使用。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和完成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增加耕地面积,在完成各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剩余新增耕地面积指标,通过各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申请纳入省厅的新增耕地储备库,省厅收购后用于耕地后备资源短缺地区的易地占补平衡。
三、全面提高基础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