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问题。继续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8、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依照《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
9、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市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初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要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1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执法责任人员的责任。
10、建立完善社会自治制度,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