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县区政府作出的,由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县区政府部门作出的,由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核)。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由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四)对跨县区或跨市直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机关。
第六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是该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委托人。
(二) 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不服的。
(三) 申请(复查)复核请求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的。
(四)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范围与其原请求处理(复查)的信访事项范围一致,且已由原办理机关(单位)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的。
(五)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
(六)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在法定受理期限内的。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时,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依据、事实根据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
(二)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