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考核中发现不团结、不协调的领导班子,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谈话,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综合各考核组的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评意见,报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十条 定期考核评价工作要注重资料积累。由市委组织部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抽调和培训考核组成员,并逐步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考核工作队伍。考核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三)熟悉干部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第五十三条 实行考核预告制度。考核前,考核组要发布考核预告,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时间、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考核组成员、监督电话等。县(区)考核预告,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在考核对象的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发布;市直部门(单位)考核预告,以书面形式,在机关及下属单位向干部职工发布。
第五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同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漏考核机密;
(二)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