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中,“优秀”等次的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民意调查中总体评价“满意”票数达不到70%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评定“优秀”等次,原则上按总数的15%掌握。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副职分别评定“优秀”等次,其中副职“优秀”等次比例不低于领导干部“优秀”总数的35%。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领导班子、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班子成员和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二)考核期内,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
(三)班子团结协作出现问题的;
(四)干部人事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受到市上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班子成员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日常管理、培训教育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
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要重点提拔使用;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领导职务和工作岗位;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对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单一、工作能力欠缺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谈话诫勉;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限期整顿或进行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