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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县(区)领导干部定期考核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得分=班子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30%+个别谈话得分×20%。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得分=班子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40%+个别谈话得分×2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10%。人大、政协正职和法检“两长”得分=民主测评得分×60%+个别谈话得分×20%+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20%。其他县级干部得分=民主测评得分×60%+个别谈话得分×2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20%。

  第三十八条 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定期考核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领导班子得分=民主测评得分×20%+个别谈话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得分(按百分制核算)×50%+市上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评价得分×10%。不开展民意调查的部门(单位),其所占分值比例并入民主测评。市委、市政府没有对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的,其所占分值比例30%并入民主测评,20%并入个别谈话。

  第三十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定期考核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班子主要负责人得分=班子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25%+个别谈话得分×15%+市上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评价得分×10%。其他班子成员得分=班子得分×25%+民主测评得分×45%+个别谈话得分×2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10%。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个别谈话得分×2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10%。

  第四十条 综合评价后形成考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工作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工作运行情况、领导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评价结果、反映问题及核实情况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考核报告必须写实、准确、精炼,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将有关信访调查和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七章 等次评定

  第四十一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评定考核等次。领导班子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且民主测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为“优秀”,综合评价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评定为“良好”或“称职”,60分以上(含60分)评定为“一般”或“基本称职”,60分以下评定为“较差”或“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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