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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实绩分析,主要采取由市上分管领导评价市直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评价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级干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上分管领导评价市直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评价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评价对象范围与领导班子一致(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由单位主要领导评价),采取填写评分表的方式进行(见附表5-2)。

  第三十三条 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级干部,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采取填写评分表的方式进行(见附表5-3、5-4)。其中,县(区)未交叉任职的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协正职,法检“两长”和乡镇(开发区)、学校等副县级单位党委负责人,由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打分;政府班子成员、公安局负责人和乡镇(开发区)、学校等副县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打分;人大、政协副职由所在班子主要负责人打分;其他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所在班子主要负责人打分。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其他县级干部,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打分。

第六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由考核组对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五条 考核期间,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况具体的,考核组要核查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区)领导班子定期考核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党政领导班子得分=民主测评得分×30%+个别谈话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实绩分析得分×50%。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个别谈话得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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