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民意调查具体参加人员范围,由考核组根据考核任务和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县(区)不少于50人,市直部门(单位)不少于30人。
第二十六条 民意调查的评价意见,一般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类别。
第二十七条 民意调查结果量化为分值,计算得分主要依据“总体评价”结果。得分计算方法为:民意调查(总体评价)得分=(“满意”票数×1.0+“比较满意”票数×0.8+“不太满意”票数×0.3)÷有效票数×100。民意调查分项评价情况由考核组掌握,在定性分析过程中参考运用。
第五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 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分析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市委、市政府对年度工作统一量化考核的领导班子,直接运用考核结果。没有进行量化考核的,采取市直职能部门评价县(区)、市上分管领导评价分管部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评价所属单位等方式,了解分析领导班子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直职能部门评价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由市统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人口委、环保局、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农办(扶贫办)、信访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见附表5-1),市委组织部分项统计汇总后,反馈各考核组。实绩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得分=经济建设得分×55%+社会事业发展得分×35%+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得分×10%。市委、市政府对年度工作统一量化考核的,对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核算后,直接作为实绩得分纳入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市上分管领导评价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市直主管部门评价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统筹驾驭能力、领导科学发展、服务基层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采取填写评分表的方式进行(见附表5-2)。其中,法院、检察院由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打分;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打分;人大、政协办公室及各专委会由人大、政协分管领导打分。有主管部门的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