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个别谈话参加人员范围为:班子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人数较少的扩大到机关全体人员。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过程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深入了解。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由考核组填写评价汇总表(见附表3)。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个别谈话得分=(“优秀”票数×1.0+“良好”或“称职”票数×0.8+“一般”或“基本称职”票数×0.6+“较差”或“不称职”票数×0.0)÷谈话人数×100。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九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填写民意调查表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网上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社会治安、选人用人、党风政风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见附表4-1)。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地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区)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益、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依法办事、行业风气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情况(见附表4-2)。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层次、区域的具体情况,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无法开展民意调查的部门(单位),经请示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民意调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部门(单位)干部群众代表等。其中,直接联系对象不得低于75%。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核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