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人大和政协内设机构、法检两院领导班子,市管县级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兼任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地级干部和兼任县(区)党委常委职务的现役军人不参加定期考核。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其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民主测评
第六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思想作风表现等实际情况。
第七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四个方面设置测评内容。根据领导班子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分别设置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三类民主测评表(见附表1-1、1-2、1-3)。
第八条 领导干部按照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设置民主测评内容(见附表2)。
第九条 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
(一)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大会参加人员范围为:1、县(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2、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3、县(区)纪委委员;4、县(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及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法院、检察院、党政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辖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5、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6、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7、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8、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大会参加人员范围为:1、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2、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3、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本部门(单位)领导职务的老同志;4、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部门(单位)扩大到机关全体人员。
第十条 民主测评结合述职述廉进行。测评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应在测评大会前发放,以增强民主测评的科学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