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发〔2009〕2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平凉市委
2009年3月16日
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加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工作,根据《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甘肃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考核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四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