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支持商称号”,在其形象宣传或与重庆市体育局双方约定的某行业形象推广中,以及在其所有市场战略中,可使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支持商”称号;如企业产品或服务适合运动会的需要,可使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专用产品”称号;
(2)本级别企业获得的相关称号具有不排他性;
(3)本级别赞助企业在产品的广告和宣传中,特许使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标志;
(4)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将为本级别赞助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
(5)为其在比赛场地位置制作广告牌,宣传横幅、彩旗若干;开闭幕式显示屏播出企业广告;
(6)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有总秩序册、成绩册上刊登支持商的宣传资料;
(7)赠送开闭幕式的门票;
(8)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将在适当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前向社会宣布支持商名单;
(9)赞助企业需要获得权益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四)各单项比赛项目冠名
1、资格
形象良好的市内外企业,价格以各单项比赛的情况确定。
2、权益
(1)分项冠名赛场主席台悬挂“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杯**赛”横幅一条,赛场门口设拱门广告;
(2)分项赛场设立广告牌,宣传横幅、彩旗若干;
(3)企业领导为赛事前三名颁奖;
(4)新闻媒体全面报道;
(5)市运会总秩序册、成绩册刊登企业广告;
(6)赠送开闭幕式门票;
(7)分赛场内张贴企业宣传画,并设企业形象展示台一处;
(8)各单项比赛赞助企业需要获得权益的未尽事项,以赞助企业与承办单位商定的为准。
3、单项比赛的赞助管理
各单项比赛承办单位应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下,积极地开展各分赛区的市场开发工作,所有赞助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报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备案。
(五)火炬(会旗)传递赞助商
1、资格
形象良好的市内外企业,价格以火炬(会旗)传递活动的形式和规模议定。
2、权益
(1)在市二运会火炬(会旗)传递活动的形象宣传和广告中,特许使用重庆第二届运动会标志(名称、会徽);
(2)在其形象宣传或与重庆市体育局双方约定的某行业形象推广中,以及在其所有市场战略中,可使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火炬(会旗)传递活动赞助商”称号,并在同行业中享有唯一地位;市二运会主赞助商、特约赞助商、支持商可同时获得赞助市二运会火炬(会旗)传递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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