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二)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的其他应予履行而不履行或违法履行的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章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追究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应按照其行政过错情节的轻重、损害结果或不良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五)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
(八)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
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行政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承认过错的,或阻挠行政过错追究的;
(二)行政过错的发生是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而造成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因行政过错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给我局对外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四章 行政过错追究主体
第十条 局行政过错追究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监察室牵头进行,局相关处室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申诉后,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初步审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结束,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结束后由局监察室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请局党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