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暂行)》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重庆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依法行政,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避免行政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过错行为,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使其行政行为发生违法或不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我局对外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负有行政职能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过错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局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不依照市有关收费规定进行收费,或者超标准收费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