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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处室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局机关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临时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为其本人所有工资及补贴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八条 职工未休年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职工因招录、招聘、调动、工伤、产假、挂职锻炼或借用等按下列情形给予办理: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职工,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当年离退休的职工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职工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报酬。
  第十条 人事处每年初根据各处室职工年休假计划拟定局机关职工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局机关公示无异议,由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可不安排休年休假,但不安排休年休假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机关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并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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