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体[2008]109号)
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体育局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体育局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办法
为积极维护机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职工(含临时职工)。
第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应根据本处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