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停止体育类航空飞行经营活动的通知
(渝体[2008]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各体育航空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全市体育类航空飞行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的空中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体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加强对体育类航空飞行经营活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体育类航空飞行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从2008年7月25日起至9月1日止,除与奥运会有关的特殊需要以外,各级体育部门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体育类航空飞行经营活动(体育类航空飞行经营活动是指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小型航空器材或飞行器材,包括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伞、遥控航空模型等,进行体育竞赛、娱乐、表演和广告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