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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今年7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并就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要通过发放、张贴各类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等形式,在城市主要街道、景区游客较为集中的接待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全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注重实效,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好《条例》。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持久的开展学习贯彻活动,深入领会《条例》的精髓。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继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巩固取得的成果,按照建设部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市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综合整治重点内容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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