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局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8年5月23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施行。为了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
《条例》是在1997年颁布的《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基础上,依据2006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我市十年来风景名胜区发展情况和今后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需要修订而成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把宣传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把
《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创新形式,认真组织好
《条例》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