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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重庆市园林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方面
  暴雨、干旱、高温热浪、地震、低温冷害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森林火灾、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事件。
  (二)事故灾难方面
  建筑施工、游乐设备、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方面,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方面
  局属各单位职工食堂、对外营业的租赁户等发生食物中毒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方面
  局机关发生5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冲击办公区域,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事件。局属公园发生群体性爆力事件、游客参观发生拥堵或踩踏致人伤亡的事件等。
  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发生重伤1人以上,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六、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按事故分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园林局应急办、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办、相关部门。局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办。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发展变化情况,应及时续报,无重大变化情况,一般应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局属各单位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二)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事态和结合预案的要求,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证抢险及时,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险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求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迅速组织抢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3.实施快速应急反应和快速抢险。应急队伍、相关部门和求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求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快速组织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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