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按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2号)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这次认定工作将按照新的标准和考核办法,采取“严格标准、不分指标、县市审核、专家评审、媒体公示、领导小组认定”的方式,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按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工作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将拟申报企业,在认真征求农(林)业、发展改革委、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经政府主管领导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意见、相关材料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工作情况。
已组建集团公司的企业,均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其所属子公司不另行单独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各地在组织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工作中,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那些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省级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填写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同时通过邮件形式发至chenbing725@hotmail.com。
(二)报送申报企业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