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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4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法》)和《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医保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按《居民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在绍兴市区定点街道(乡镇)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25%。门诊医疗费用在就医时按报销比例直接扣减,扣减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各街道(乡镇)卫生院按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规定进行结算。
  二、降低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起付标准
  按《居民医保办法》和《未成年人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在绍兴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700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300元。
  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300元。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标准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居民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支付55%。
  (二)由医疗保障资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仍为8万元。
  四、调整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缴费时间
  按《未成年人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其医疗保障费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其医保年度仍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外地来绍就读新生按本地学生缴费标准缴费,不再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的标准缴费。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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