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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绍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放宽参保人员户籍年限
  《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中,户籍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且各县(市、区)户籍年限均可视同统筹地户籍年限(下同)。
  二、逐步放宽农村户籍参保人员缴费档次限制
  缴费档次按上上年度统筹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缴纳的为A档,按上上年度统筹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缴纳的为B档。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放宽对农村户籍参保缴费档次的限制。
  自2009年起,绍兴市区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和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均可任选上述其中一档。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按2008年两档缴费标准差额乘以按《办法》规定应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财政按2008年非农户籍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上述人员的调档手续办理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6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调档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
  三、延长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限期
  凡60周岁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3年、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在2009年规定时间内仍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上述参保人员个人按2009年度标准缴费,各统筹地财政按《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绍兴市区办理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6月10日,参保人员统一自7月1日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适当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各统筹地可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2009年6月30日前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绍兴市区参保人员,自2009年7月1日起,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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