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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级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指南》的通知

  按各设区市规模大小、农业比重等因素确定市农业局项目申报数,赣州市果业局及九江市水产局各限报3个,各设区市农业(果业、水产)局申报数量见附件1。省直有关单位各限报1个。超过项目申报控制数的不予受理。每个项目原则上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对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重大技术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技术引进费,材料消耗费,农产品安全检测费,小型专业性设备添置或租赁费,农民技术培训费,技术资料信息费,以及技术指导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征租和业务用房建设,不得用于通用性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不得用于弥补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缺口。
  六、工作程序
  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见附件2),经初选后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报书分口报送厅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同时报厅计财处);厅业务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合格后将项目申报书送厅计财处,排前三名的项目评审时酌情加分;厅计财处制订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以及评分标准,汇总并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作必要的现场核查,择优确定项目,报省政府审批下达。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每个项目必须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监管人、技术指导人。在项目主要实施点建立示范责任牌,明确示范内容、规模、地点、目标、实施单位、主要责任人员等,把示范点办成指导技术推广的阵地,易于农民前往参观,让农民种有所学、养有所教。
  (二)创新运行机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技术优势,加强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合作,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创新技术服务方式,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新机制,形成人、财、物直接进村和“手把手”、“面对面”的科技推广新模式。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231号)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内容,设立专账,明细核算,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主管单位不得提取或列支管理费。
  (四)强化督促检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厅报送书面总结,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和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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