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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清理整顿并建立电子档案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清理整顿并建立电子档案工作的通知
(赣牧局[2008]50号)


各市、县(区)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根据我厅下发的《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和今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安排,在全省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清理整顿并建立电子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新《动物防疫法》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质量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要求(赣农办字[2008]48号)和赣农发[2001]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设区市要加强对县级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同时做好市本级执法人员清理整顿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1、对现有“两员”进行调查清理。按照省农业厅赣农发[200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考核,以实际工作表现、业绩、完成检疫监督任务、参加培训学习考试结果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审查、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两员”作适当的调整(增加或减少)。监督员主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人员可以作为兼职监督员。要逐步增加专职监督员数量,减少兼职监督员比例,不做监督工作的,不得担任监督员,使队伍精干、高效。检疫员在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兽医站(防检站)设置,根据实际检疫工作量大小决定检疫员数量。监督员不得兼任检疫员。

  2、免职和辞退。通过审查、考核,对不适应在执法岗位工作的监督员和检疫员,应予免职或辞退。对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监督、检疫工作的;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监督、检疫工作的;调离、退休、退职的,应予免职。对多次违章、违纪,经教育批评不改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情节严重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辞退。免职和辞退人员的执法证件应同时交由设区市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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