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区市质检中心
每个质检中心需投资400万元。其中:土建费用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5%;仪器设备购置费用3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5%;其它费用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0%。按1:1配套,省级投资200万元,设区市配套投资200万元。建设11个设区市质检中心,共需投资4400万元,其中省级投资2200万元,设区市配套投资2200万元。
(五)县级质检站
建设48个县级质检站,其中2个为市、县(区)合建。
每个普通县级质检站建设需投资300万元,其中:土建费用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仪器设备购置费用2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6.7%;其它费用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3.3%。全省建设41个普通县级质检站,共需建设资金1.23亿元。
每个重点县级质检站建设需投资400万元,其中:土建费用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5%;仪器设备购置费用3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5%;其它费用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0%。全省建设7个重点县级质检站[其中:2个为市、县(区)合建],共需建设资金2800万元。
建设48个县级质检站,共需建设资金1.51亿元。按2:1配套,争取中央投资1.0067亿元,市、县(区)配套0.5033亿元。
五、运行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的、非盈利性的机构,其建设和运行均离不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应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齐抓共管。
2、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
3、省农业厅组织成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
4、项目实施主要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检机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基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5.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落实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承建单位所在地政府应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经费。配套经费的落实和到位情况作为安排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条件。
6、加强检测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的建设情况,省农业厅及时安排对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逐步培养一支爱岗敬业,业务水平高,善管理,能检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队伍。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正常运转。
7. 加强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切实执行基建工程的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政府大宗采购制度,确保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以及配件合理、价格合适;利用市场机制建设、运行和管理项目,严把项目质量关,确保一次投资,多年受益,发挥应有功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8、应通过公开的申报和竞争,并根据优势产业、农产品质检机构的人员编制、人才队伍的配备和工作基础等情况,通过论证确定建设资格。
9、建立验收制度。严格制定考核指标和验收方法,做好工程分项和分阶段验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人员,都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把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机构管理
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实施后,省农业厅将严格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和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各农产品质检机构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处(局、室)的具体指导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逐步建立开放、竞争的激励机制,制定评价标准,严格认证程序,定期进行评比审核和能力考核验证,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认可和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实行优胜劣汰,促进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
(三)运行经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确保原事业费的增长,工作费用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所需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六、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