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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3、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子法》、《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也出台了《江西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实施细则》、《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和《江西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适应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2002年,省农业厅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杀虫脒、克伦特罗等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的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74种(类)高毒高残留农(兽)药。2003年省农业厅又发布了《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2005年,省农业厅还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制度。200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吉安市出台了《关于禁止销售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的通告》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4、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农业标准
  截至目前,农业部已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560项,行业标准1462项。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农业部门也先后组织制订了264项省地方标准、250多项市(县)农业标准技术规范,基本建立了一套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提供了标准技术依据。
  二、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现有农产品质检机构为基础,以资源优化整合为前提,以配备现代化的检测仪器设备为手段,以加强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保证,充分依靠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尽快建成一个布局合理、检测手段较先进的既符合我省省情又与国内、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从而规范我省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为,指导农产品生产并引导消费,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消费安全,增强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相互配套,产地、投入品和产出品全程监管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专业相对齐全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划。优先选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方面作用重大、基础条件好、影响力大的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和11个设区市质检中心进行建设。同时,选择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和农产品重点消费区域所在县的农产品质检站作为规划建设的县级质检机构。
  2. 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在充分考虑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做到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市级质检中心和县级质检站互为补充。重点提高食用农产品、大宗农产品、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3、整合资源,提高水平
  充分利用现有农产品质检资源,整合机构,补充配套,提高水平。在整合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质检机构专业现状和隶属关系。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主要仪器设备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检测实验室水平。
  4、建管并重,保证质量
  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坚持质量第一,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坚持项目验收制度,严格制定验收标准,逐一进行验收,确保体系建设合乎规划要求,运行正常。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建设成效的持续发挥。
  5、硬件与软件相结合
  在搞好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建设的同时,重视检测机构的人才队伍、信息化与制度化建设。
  (三)建设目标
  以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为目标,以完善检测手段为重点,全面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从2008年到2012年,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个由省(部)、市、县三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的,以解决食用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主要检测指标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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