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项目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关条件。
二是项目建设用地已经落实。需征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是完成规划报建、环境评价等前期工作,具备投资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开工的条件。需要办理建设规划报建以及环评审批的,已经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
四是编制招投标方案。按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编制了招标方案并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章节。
(四)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在向省农业厅报送项目前要对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负责,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察。实地核实情况可以作为申报文件附件。我厅不接受以下四类项目申报:一是前期工作未完成或前期工作不扎实的项目;二是申报单位有关项目因违章违纪行为被农业部、省农业厅通报或要求整改,但没有完成整改的;三是项目单位所在地区因违章违纪行为被农业部暂停项目申报,但暂停期限未到期的;四是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以上建设项目未完工的(含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不再组织申报该单位其它新建项目。
(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落实配套资金是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关键措施。凡是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项目,要求地方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如地方配套能力有限,应予以说明或暂不安排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一般项目申报,由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厅属单位以计(财)字号文上报省农业厅,抄送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厅有关业务部门对报来的本行业项目进行遴选和初步审查,并报厅计划财务处。厅计划财务处对各设区市、厅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平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及时存入省农业厅农业项目储备库。通常情况下,省农业厅每季度研究一次项目申报工作,将前期工作扎实、符合投资方向和建设条件的储备项目及时上报农业部。需与发改委系统联合上报项目时,将另行通知。今后,没有经过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省农业厅原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