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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严禁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问题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严禁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问题的通知
(赣纪办发[2008]10号)


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2008年党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8]5号)的要求,现就严禁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严禁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方便工作为由,将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费用全部由单位按办公电话支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损公利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而且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今年,针对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使用问题,中央纪委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坚决纠正违规问题,对已用公款支付的个人话费要及时收缴,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纪委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到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问题的危害性和开展清理纠正工作的必要性。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1、严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并报销话费。已将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并报销话费的,必须立即停止,并清退由公款支付的话费。

  2、严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公费为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及报销话费。已用公费购置的个人通讯工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一律按赣办字[1998]12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向社会拍卖,并清退由公款支付的费用。

  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值班用通讯工具,确因工作需要,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同意后,可以保留,但该通讯工具只限值班人员值班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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