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其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或者在一年之内发生的两次(含两次)以上三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
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及两个以上考核周期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索要钱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提交材料
机构性质
| 医疗机构□ 预防机构□ 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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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2、拟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文件及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
3、草拟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
4、其它相关材料(请说明)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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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 医疗卫生学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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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文件及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
2、草拟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
3、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4、其它相关材料(请说明)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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