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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八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参照《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第二条考评内容规定,包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被考核医师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七)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九)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十)泄露患者隐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执业行为记录制度。执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或者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简宜程序;其他的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宜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日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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