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赣卫医发〔2009〕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管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
3、承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提交材料
4、医师定期考核表
5、执业行为记录表
6、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申请表
7、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8、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9、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下一年度的2月底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结论。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需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软件。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核定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级以上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拟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文件及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四)草拟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的申请书;
(二)拟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文件及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三)草拟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材料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15个工作日内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