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移发[2008]23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市移民局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册在编人员以及聘用、借用、挂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交通费
出差乘坐飞机和车船的,可以报销往返车站、码头和机场的车票。
(二)伙食补助费
1.在主城区(含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出差,一律不报销早餐补助,不能回局机关食堂就餐的,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每人每餐各16元。
2.在市内主城区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
3.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三)公杂费
到市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
(四)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途中差旅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借用、挂职人员在市移民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5元。
3.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一个月以内的,按参加会议标准执行。
三、报销程序
(一)局级干部在主城区出差,伙食补助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报销;在主城区外出差,由本人或随行人员填报。
(二)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含主城区、市内及市外),由本人填报、分管局级干部审核、财务人员审查单据、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审签。
(三)其他人员(不含驾驶员)出差,由本人填报、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审查单据、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审签。
(四)驾驶员(含聘用驾驶员)出差,由本人填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审查单据、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后勤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
四、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