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分类
移民档案检查分为11个大类,包括库底清理档案,农村移民安置档案,城市(县城)迁建档案,集镇迁建档案,淹没工矿企业迁建档案,专业项目复建档案,文物保护档案,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档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档案,水污染防治档案,移民综合管理档案。
五、检查内容
(一)库底清理
卫生清理档案,固体废物清理档案,建(构)筑物清理档案,林木清理及易飘浮物清理档案。
(二)农村移民搬迁安置
搬迁安置分户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生产安置档案。
(三)城市(县城)迁建
居民及单位搬迁档案,迁建用地档案,占地移民分户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房屋复建档案。
(四)集镇迁建
居民及单位搬迁档案,迁建用地档案,占地移民分户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房屋复建档案。
(五)淹没工矿企业迁建
淹没工矿企业迁建(关闭、破产)项目档案,职工住宅复建档案,补偿资金兑现及职工安置档案。
(六)专业项目复建
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航道工程、输变电工程、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站等工程建设及移交档案。
(七)文物保护
地面文物保护项目档案,地下文物考古发掘项目档案。
(八)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
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项目档案,环境保护与监测项目档案,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项目档案。
(九)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档案,四期蓄水位以下滑坡及库岸治理工程档案,安置区高切坡治理工程档案。
(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
《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要求重庆市计划完成项目的档案。
(十一)移民综合管理
文书档案,会计档案,淹没资料留取档案。
六、检查程序
移民档案检查按单位自查、区县自检、市级初检三个程序进行。市级初检合格后,国务院三峡工程验收委员会移民工程验收组对库区移民档案进行终检。
(一)单位自查
区县移民部门、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情况进行自查。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要切实整改。
区县文物、环保、国土、卫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别对库底清理档案、文物保护档案、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档案、水污染防治档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档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纳入本部门(单位)的移民工作自查报告中。
重庆市属企业、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纳入本单位的移民工作自查报告中。
中央企业及专属项目档案的检查按《长江三峡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的规定执行。
(二)区县自检
区县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档案检查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各类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移交及档案保管条件进行自检,并形成移民档案自检专题报告。
文物保护档案、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档案、水污染防治档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档案的自检工作,分别由市文物、环保、国土等部门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进行,并将自检情况纳入本区县的自验专题报告。
(三)市级初检
重庆市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档案检查组对各区县移民档案进行初检,形成分区县移民档案工作初检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全市移民档案工作初检报告。
文物保护档案、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档案不进行市级初检,初检报告在自检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档案、水污染防治档案的初检工作按照《长江三峡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