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移民规划及概算调整新增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
(渝移发[2008]63号)
各区县移民局(办):
为加强和规范三峡移民规划及概算调整新增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新增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增资金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规划调整增加的任务和补偿投资仍坚持“双包干”政策,以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所有新增资金计划管理以及资金拨付、监督等必须到具体补偿单位及搬迁项目。
二、继续执行 “四专”规定。即新增资金必须通过移民资金专户储存,严禁移民管理单位将新增补偿资金拨入补偿单位的非移民资金专户;必须使用移民资金专账进行核算,原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应并入原专账进行分别核算;必须专项用于投资计划所下达的移民搬迁项目,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拨付移民资金;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新增移民资金账户开立,凡是所在地有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的,必须在建设银行网点开设移民资金专户;没有建设银行网点,县建设银行又不能承诺上门服务的,可以由区县移民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国有银行作为经办银行。
三、充分发挥原有移民资金管理体制的作用。新增资金要按照原有移民资金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对新增移民补偿单位和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分别直接管理,即:在城市或县城直属于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的移民补偿单位或项目的新增资金,由区县移民局直接管理,将移民补偿资金直接拨到补偿单位的移民资金专户或项目施工单位;在城市或县城属于街道直接管理的移民补偿单位或项目的新增资金,由街道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将移民补偿资金直接拨到补偿单位的移民资金专户或项目施工单位;移民投资补偿单位(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在乡镇和农村的,由乡镇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核算到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和补偿单位不一致的,在提供合法依据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将补偿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给项目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