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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8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在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单位开展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守法意识,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观能动作用,实现企业对自身环境行为负责的目标,与环保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按照《重庆市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目的、内容、实施步骤等,确保试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三、请各试点单位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和拟定的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监督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局,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附件:重庆市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的精神,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50号)要求,促进企业规范内部环境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自觉守法意识,强化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关系,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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