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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医院污水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医院污水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2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7〕17号)工作部署,结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07年医疗机构污水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50张病床以上(含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二、工作目标
  在2007年11月30日完成50张(含50张,以下同)病床以上医疗机构医院污水的污染整治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发动阶段
  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20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50张病床以上医疗机构的调查,组织开展有关医疗机构污染整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辖区范围内50~100张病床的医疗机构名单于5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污控处
  (二)实施整治阶段
  2007年5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对5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下达限期治理,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市环保局将结合系统目标考核,对各区县(自治县)医疗机构污水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四、执行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执行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二)排入终端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预处理标准;
  (三)验收监测项目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
  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pH、COD、SS、动植物油、总余氯。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粪大肠菌群数、pH、COD、SS、动植物油、总余氯。
  (四)医疗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以上项目进行监测,并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于从2007年6月开始,每月10日前将医院污水污染整治工作进度传市环保局污控处。
  联系人:吴忠 电话:89188750 传真;8918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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