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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2007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2007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渝环发〔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站:
  为扎实推进工作,全面完成2007年环境监测各项目标任务,现将环保总局《2007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环办〔200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领会精神,结合全市环保局长会议要求和当地环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监测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分析、会商,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和环境监测专题报告,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我局将组织2006年度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技术报告的评比、考核,统一发布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试报6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其余区县(自治县)环境空气质量周报,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及40个区县(自治县)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等信息。
  二、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十一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渝环发〔2005〕118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质量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31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渝环办发[2006]7号)要求的点位(断面)、项目、频率等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地表水29个项目持证不全的,要委托其他持证单位监测。23条次级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抽样监测全部统一在5月进行。库区回水区监测范围扩大至156米蓄水后已经形成回水的区域(总局将另发通知)。103个中心镇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年抽测1次以上,10个必测项目,必须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数据。
  污染源监测方面,配合执法、管理开展监督监测的同时,要做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按总局要求做好污染源季报监测;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等相关专项监测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我局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年活动,制定、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细则》,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活动(通知另发)。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环境监测站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坚持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落实环境监测全程质量管理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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