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尚志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黑价联字〔2009〕13号)
尚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尚政呈[2009]13号)收悉。考虑到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