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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黑价联字〔2009〕1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全省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公函[2008]131号)收悉。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2005年第8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系统履行勘查鉴定职能的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我省公安系统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公安司法技术勘查、鉴定费和枪支建档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单位为经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
  二、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收费范围应与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相一致。具体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勘查、鉴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专家劳务费、鉴定人员补助费、材料消耗费、设备使用费、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为鉴定服务的其他费用。
  四、公安司法技术勘查、鉴定费和枪支建档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五、本批复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提前申报。在此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价联字[2007]7号)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标准

  附件:
  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单 位

省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元)

市(行署、垦区)、县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元)

备 注

法医类检验鉴定

法医临床检验

1、验     伤

每人次

100

按省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

 

2、伤害、残疾程度鉴定

每人次

300-800

仪器检验、化验费另收

3、医疗时限及治疗评估

每案

500

 

4、用药治疗护理问题审查

每案

200

 

5、假肢等残疾用品的评断

每案

200

 

法医人类学

6、临床年龄鉴定

每人次

200

 

法医病理检验

7、尸表检验及局部解剖

每具

200

 

8、一般尸体解剖

每具

500

 

9、腐败尸体解剖

每具

1000

 

10、尸体存放

每日

50

 

11、碎尸整形复原

每具

双方协商

 

12、搬运尸体

每具

100-500

按距离及难易程度在收费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

13、病理组织检验

每片

50

    

14、致伤物推断

每件

200

 

法医物证检验

15、常规物证

每件

100

 

16、DNA技术检验

每件

1200

 

17、各种抗血清

每支

15

 

理化

检验

鉴定

18、疑难未知物检验

每份

按难易程度收费双方协商

 

19、仪器分析

每份

300

定量加收200元

20、样品间处理

检验方向明确

每份

200

腐败样品加倍收费

检验无方向明确

每份

300

21、毒品检验每份

每份

500-1000

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

痕迹

检验

鉴定

22、一般痕迹检验

每件

300

 

23、车辆痕迹检验

一般痕迹

每台

400

   

疑难痕迹

每台

双方协商

 

24、疑难痕迹检验

每件

500

 

文件

检验

鉴定

25、文检检验

每件

300

按省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

 

26、经济财产案件文检

标的额

1.5%

  

声像

资料

检验

鉴定

27、视听资料鉴定

每份

500

 

28、测谎

每人次

500

 

29、声纹检验鉴定

每份

1000

 

30、特种照相检验

每件

100

 

现场

勘察

31、一般现场勘察

每人次

100

出现场人员

32、重特大现场勘察

每人次

150

 

33、枪支建档费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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