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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加格达奇热电厂脱硫机组实行脱硫加价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加格达奇热电厂脱硫机组实行脱硫加价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黑价格字〔2009〕121号)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加格达奇热电厂执行燃煤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请示》(大电字[2009]13号)收悉。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加格达奇热电厂申请脱硫电价的函》(黑环函[2009]107号)及其《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热电厂脱硫设施减排项目的核查意见》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现有脱硫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的具体做法,经研究同意,对该企业达到脱硫要求的2×6MW、12MW、15MW机组实行脱硫加价,即脱硫合格电量每千瓦时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加脱硫电价0.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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