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依兰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依兰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黑价格字〔2009〕177号)


依兰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自来水价格的请示》(依价字[2009]02号)收悉。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电价、工资的不断提高,供水生产运行成本逐年增加,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供水企业亏损经营。按照国家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水价改革精神,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市、县政府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3.00元;

  (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6.00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指洗浴、洗车)用水价格为6.50元/立方米。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县对特困低保户居民用水价格制定优惠办法。

  三、此次价格调整后,依兰县自来水公司每年要从水价收入中拿出0.20元/立方米,用于城镇居民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专款专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